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催2号申请人贾淑娴。申请人贾淑娴申请宣告股金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2011年7月20日由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给贾淑娴的股金证[股东账号为:3211040001702000213263、股金证号为:00000437、投资股数为:100000股、开户日期为:2011年7月2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贾淑娴有权向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重新办理股金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民
审 判 员 张培春
代理
审判员 陈翠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尹亚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