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3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芳。委托代理人吕树茂,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丽媛。委托代理人杨晓磊,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丽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文成。
上诉人李金芳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仅依据二被上诉人所签的协议即将本案诉争房屋确认于被上诉人马丽媛所有,未考虑该争议房屋出资、本案当事人的家庭关系及该房产在村委会购买、登记等具体情况。应综合其他证据查清上述情况后依法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常晓丰
代理
审判员 卢 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