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6执1号
被执行人:石国有,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东山街十一委十组。因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由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15)长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国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国有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孟东华
审 判 员 王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洪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