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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6执1号

扣划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国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6执1号

被执行人:石国有,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东山街十一委十组。因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由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15)长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国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国有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孟东华

审 判 员  王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洪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