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83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广东省高要市府前大街大富豪商业中心首层第14轴中至18轴。
法定代表人:谭国豪
被执行人:江汉宇,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卢雪仪,女,汉族,暂住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谢达锋,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高要市。
被执行人:李永锋,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霍福成,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锋,卢雪仪,江汉宇,霍福成,谢达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永锋,卢雪仪,江汉宇,霍福成,谢达锋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永锋,卢雪仪,江汉宇,霍福成,谢达锋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863270.2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义 雄
审判员 麦 智 周
审判员 赵 伟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慕容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