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建奎,男,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沙尔永川食品配送点,经营场所:湟中县鲁沙尔镇。经营者:李永川,,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川,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
上诉人韩建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湟中县人民法院(2016)青01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建奎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建奎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建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余294元退还上诉人韩建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赵 亮
审判员 高海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滕 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