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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3521号

卢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某,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3521号原告卢某。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 判 员 许玲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周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