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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1执82号

被执行人崔文华罚金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8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崔文华,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同县公安局倍加造派出所,住大同市大同县。2006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5日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在大同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后,现在监狱服刑。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文华犯盗窃罪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南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崔文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调查车管所、房屋产权办、证券公司等,被执行人崔文华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人崔文华处以罚金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星

审判员  刘晓明

审判员  张富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