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537号
原告:杨燕,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钟胜,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晋兆敏,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进,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燕诉被告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燕以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燕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杨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税旭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叔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