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宿某某,女,1971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东宿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东宿村。宿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晋州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宿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晋州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李志杰执行员 张献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