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2行审684号
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临海市东方。
法定代表人:金崇富,局长。
被
申请人:黄建平。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市监处(2015)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临市监处(2015)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2015)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黄建平缴纳罚款26902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剑微
审 判 员 侯玲萍
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金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