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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行审684号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黄建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建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2行审684号

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临海市东方。

法定代表人:金崇富,局长。

被

申请人:黄建平。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市监处(2015)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临市监处(2015)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2015)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黄建平缴纳罚款26902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剑微

审 判 员  侯玲萍

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金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