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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执168号之一

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荣天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市荣天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LINDAMARIESVOBODA,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市荣天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荣天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苏02执168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38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震宇

代理

审判员  吴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刘 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尤跃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