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LINDAMARIESVOBODA,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市荣天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荣天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苏02执168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38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震宇
代理
审判员 吴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刘 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尤跃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