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6500号原告王世逸,男,汉族,1956年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捍伟,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兴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体育路78-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82494X。法定代表人陈树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逸与被告重庆兴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世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晓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