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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2074号

白皓诉单图雅、包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皓,单图雅,包文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2074号原告白皓,男,1970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单图雅,女,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包文全,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哈民艾勒嘎查,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皓诉被告单图雅、包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皓于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皓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皓负担。

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