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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87号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义娟,马付良,马国见,赵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家连,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彦,该社资产部副主任。被执行人王义娟,女,汉族,1969年10月21日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马付良,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马国见,男,汉族,1970年3月6日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赵建伟,男,汉族,1979年8月4日生,住西华县。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国见、赵建伟、王义娟、马付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部分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国见、赵建伟、王义娟、马付良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春芝

审判员  齐军平

审判员  刘龙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二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