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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2193号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193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81年2月24日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高某某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延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