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执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负责人王晶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法定代表人周明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孟贵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永东。被执行人孟丽琼。被执行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王贵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莲秀。被执行人王朝琼。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云高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朝琼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宝善街与护国路交叉口银德大厦27层2711室,产权证号为201457934,建筑面积为52.43平方米的房屋;被执行人王朝琼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宝善街与护国路交叉口银德大厦15层1506室,产权证号为201458032,建筑面积为37.35平方米的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七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两套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下列财产的查封:(一)被执行人王朝琼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宝善街与护国路交叉口银德大厦27层2711室,产权证号为201457934,建筑面积为52.43平方米的房屋;(二)被执行人王朝琼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宝善街与护国路交叉口银德大厦15层1506室,产权证号为201458032,建筑面积为37.35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顺泽
审 判 员 闵 义
代理
审判员 刘斌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