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5194号原告招汝枝,男,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王俊,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赵世洪,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赵鑫,男,汉族,1995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负责人王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招汝枝诉被告王俊、赵世洪、赵鑫、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招汝枝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对王俊、赵世洪、赵鑫、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招汝枝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俊、赵世洪、赵鑫、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汝枝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7元,由原告招汝枝负担。
审判员 宁挺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翁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