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2行审37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姚宇。被执行人王胜利。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市国土发[2015]4-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11月起擅自占用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席王村集体土地2550平方米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发[2015]4-10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被执行人处38250元的罚款。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已缴纳上述处罚第二项所列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处罚第一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对其未履行的部分,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5]4-10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由申请执行人或违法建筑物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审 判 长 李 波
代理
审判员 畅筱婧
人民陪审员 白 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博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