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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856号

耿跃辉与商中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跃辉,商中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856号原告耿跃辉,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子凯。委托代理人胡吉弟,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中良,男,1965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卫东,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跃辉诉被告商中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跃辉撤回对被告商中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耿跃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树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