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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074号之一

刘立忠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立忠,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074号之一原告刘立忠。委托代理人杨旭峰,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忠诉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忠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1元,减半收取2,230.50元,由原告刘立忠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王凌琼

审 判 员  邬建云

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