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柯红军,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少波,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敏,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蒋中彪,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得水,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玉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叶根,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港中旅(信阳)鸡公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小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胜,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建朝,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红军与被告蒋中彪、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港中旅(信阳)鸡公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柯红军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红军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红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柯红军负担。
审 判 长 许 凤
审 判 员 董亚男
人民陪审员 余 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皖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