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8执486号申请执行人王桂林,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杨兴荣,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陈影,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王桂林诉被告陈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5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桂林于2016年02月17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影下落不明、其名下车辆不知去向、无房产、无有价证劵、无存款,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908882.67元及利息未履行。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有关情况,暂存在执行不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权利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本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5709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赵斌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