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5343号原告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塘路358号。法定代表人王晴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金虎,浙江中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中微迪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法定代表人李焕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微迪际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中微迪际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金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