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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刑更366号

刘志爽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6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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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366号罪犯刘志爽,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济市人,住永济市市府西街***号,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2)运盐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志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2012年3月17日,该犯被交付长治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4月18日,该犯被调入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刘志爽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缝纫付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2年3月至2016年2月间获监狱表扬五次、嘉奖一个。���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志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罚金20000元未缴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爽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2011年9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锐

审 判 员  闫秀仑

人民陪审员  巩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