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保297号申请人陈世勋。被申请人常德市龙德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士炎。被申请人黄凤兰。被申请人黄小芹。
申请人陈世勋与被申请人常德市龙德运输有限公司、黄凤兰、黄小芹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世勋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龙德运输有限公司在常德市龙德恒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股权或冻结被申请人黄凤兰、黄小芹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龚婷以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鼎城区鼎卫豪苑8幢1层101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世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龙德运输有限公司在常德市龙德恒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股权或被申请人黄凤兰、黄小芹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股权,被申请人不得自行转让。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申请人龚婷所有的位于常德市鼎城区鼎卫豪苑8幢1层101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建军
审 判 员 周 昂
审 判 员 曾 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韩红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