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332号本院2016年5月18日对原告王志东、陆兰英、姚春、王颂运、王颂越与被告陈名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706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6)皖0706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陈明星”补正为“陈名星”。
代理
审判员 王忠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禹露华 来源:百度“”
王志东、陆兰英、姚春、王颂运、王颂越与陈名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332号本院2016年5月18日对原告王志东、陆兰英、姚春、王颂运、王颂越与被告陈名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706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6)皖0706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陈明星”补正为“陈名星”。
代理
审判员 王忠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禹露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