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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460号

张禄亨与保先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禄亨,保先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91民初460号原告张禄亨。被告保先和。

原告张禄亨诉被告保先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韩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禄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先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禄亨诉称:2015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农村建房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建房。在被告没有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原告考虑双方为亲戚关系,仍雇佣工人、赊欠建材后为被告建房。同年8月10日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万元,尚余15000元未支付。2016年5月11日被告支付5000元后,余款1万元至今没有支付。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保先和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农村建房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被告建房。同年8月10日原告施工完毕后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尚余1万元至今没有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完成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后,被告应支付工程款。被告出具欠条记载拖欠工程款15000元,原告认可此后被告又支付5000元,故原告所诉拖欠工程款为1万元的事实应予认定,所提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保先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禄亨支付工程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保先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喻景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