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2362号罪犯李美霞,女,汉族,1959年5月30日出生,无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8日作出(1999)哈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美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2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4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7年12月14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月2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10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美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美霞予以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美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该犯系病犯,积极配合治疗,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诊断书、病犯认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美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美霞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美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金鹏
审判员 徐 向
审判员 刘淑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