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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执60号

牛李平与王建伟、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李平,王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60号申请执行人牛李平,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伟,男,1979年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强,男,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自2015年1月20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1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建伟承诺在2016年4月26日偿付30000元,并由执行担保人王强担保履行。到期后,被执行人王建伟未履行,执行担保人王强也拒绝履行。后查明:被执行人王建伟除有工资收入被另案冻结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本人已被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即执行担保人王强有工资收入,其工资收入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账号为26925400460185717。其应在执行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陕0623执6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强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审 判 员  张宏明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建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