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6868号原告贾,农民。被告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明娇 来源:百度搜索“”
贾××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6868号原告贾,农民。被告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明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