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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3833号

张××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833号原告张××。被告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佳怡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