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833号原告张××。被告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佳怡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茹 搜索“”
张××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833号原告张××。被告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佳怡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