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365号
申请执行人:陈洪。
被执行人: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科海路。
法定代表人:徐天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天中。杨胜起诉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仲裁字(2015)第77号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杨胜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坤宁府小区第1栋3号B户门市房的权属证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2865.18元和案件受理费12755元。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向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送达(2016)鲁14执1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为申请人杨胜起办理坤宁府小区第1幢3号B户门市房的产权登记手续。2016年6月1日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向本院回函称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仲裁字(2015)第77号裁决书没有提供该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按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仲裁字(2015)第77号裁决书无法查询到涉案房产产权登记信息,依照房屋登记的相关规定,无法办理该房屋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杨胜起依据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仲裁字(2015)第77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为其办理坤宁府小区第1幢3号B户门市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因仲裁裁决结果没有明确涉案房产相关登记信息,致使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无法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因此,该仲裁裁决书不具备执行条件,如果继续执行必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裁字(2015)第77号裁决书不予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长 华登峻
审判员 罗 清
审判员 赵宝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祎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