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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5执第174号之三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宗虎、向翠、彭苇苇、胡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县支行,陈宗虎,向翠,彭苇苇,胡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第174号之三申请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宗虎。被执行人向翠。被执行人彭苇苇。被执行人胡泽华。申请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宗虎、向翠、彭苇苇、胡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宗虎、向翠、彭苇苇、胡泽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陈宗虎在宜昌兴源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9.6%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先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