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2361号罪犯牛战军。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6日作出(2001)许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战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罚起止日期。于2001年5月22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3年12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2005年12月17日减刑二年,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6月8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牛战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牛战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牛战军于1998年6月11日至11月20日,伙同他人在郑州市新密市盗窃9次,盗摩托车9辆,总计价值51600元,1998年7月2日至1999年7月底,被告人牛战军伙同他人在长葛市、郑州市、新郑市盗窃25次,共盗得摩托车26辆,汽车9辆及传呼机,振动器等物价值37204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牛战军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战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2012年12月、2013年6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累计表扬7次,2014年3月、2015年4月记功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战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战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3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安桥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