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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81号

张宁与天津力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宁,天津力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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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81号原告张宁,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耀,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力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林匹克游泳馆跳水馆三层。法定代表人吴文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宁与被告天津力奥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宁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许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宁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馨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