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1355号罪犯郝纯。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减刑1次,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6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6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认为,罪犯郝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5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分别获得监狱级表扬2次,单项奖励1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个人消费明细,及罪犯居住地天津市红桥区西沽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郝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郝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一虹
审判员 王自力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仝伟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