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51号之一

祝某、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某,曾某,黄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某,女。申请执行人曾某,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申请执行人祝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祝某,男。申请执行人祝某、曾某、黄某、祝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张某、祝东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祝冬梅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大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成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