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某,女。申请执行人曾某,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申请执行人祝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祝某,男。申请执行人祝某、曾某、黄某、祝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张某、祝东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祝冬梅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大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成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