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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384号

原告贾德义与被告李晋辉、吕园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德义,李晋辉,吕园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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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84号原告贾德义,男,194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法定代理人陈桂荣,女,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配偶)。委托代理人高文汇,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晋辉,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友,大同市城区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吕园园,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负责人陈世珍,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德义与被告李晋辉、吕园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德义的法定代理人陈桂荣于2016年6月7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9元,本院减半收取4424.5元,退还原告4424.5元。

审 判 长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宋晓文

人民陪审员  杨 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