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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1461号

李冬明与张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冬明,张楚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1461号原告李冬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林致学,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翔,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楚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