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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抗15号

XX生与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生,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抗15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原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XX生。原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韩永富,该公司董事长。原审上诉人XX生与原审上诉人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民终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XX生经向本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苏检民(行)监[2016]3200000002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章 润

代理

审判员  韩文彦

代理

审判员  司继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剑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