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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2123号

赵云与被告张亚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赵云,张亚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民初2123号原告赵云,女,汉族,无业,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代理人王向军,男,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洲,男,汉族,个体,现住科左后旗。委托代理人葛晓军,男,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云诉被告张亚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闫福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委托代理人葛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云诉称,原被告原本不相识,但同为“3M”网络金融互助社区平台会员。“3M”网络金融互助社区平台就是为会员之间提供一个相互融资的机会和渠道。会员彼此之间互不相识,通过该平台自动配对后,出资方可向需要资金方提供资金借贷帮助。原告在该平台上的使用名称为“紫罗兰”,被告在该平台上的使用名称为“卫红”。2016年2月26日,原告“紫罗兰”依据平台提供的交易机会,向“卫红”即被告本人提供1000.00元资金援助(即借款),原告“紫罗兰”通过个人的支付宝账号向“卫红”指定的个人账户付款时,由于误操作,多输了一个“0”,将1000.00元错误的输入10000.00元。原告随即通过被告的两部手机号:1384894****、1594734****与他联系,要求返还多支付的9000.00元,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原告通过公安机关和银行机构查询并证实下列事实:1原告通过本人支付宝名称账号:“风中有朵雨做的云8**”捆绑的原告个人招商银行账号:6214837190630677,支付宝订单号:20160227200040011100230020001283,向被告个人账户:6221881900070656179,邮政储蓄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玛拉沁街支行打款10000.00元。2在3M金融自助平台中,接受原告资金帮助方的名称是“卫红”,被告是“卫红”在3M平台中的实际使用人和控制人。3收款人也即本案的被告向原告申请的帮助金额是1000.00元人民币,原告误向他的账户打款10000.00元的事实。故起诉到法院,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被告张亚洲辩称,原告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不能成立。原被告同为“3M”网络金融互助社区平台会员,会员彼此之间互不相识,通过平台自助配对后,出资方向需要资金借贷帮助。被告通过平台自动配对收到原告的资金,被告又通过平台自助配对,将此资金全部转出。“3M”网络金融互助社会平台为会员提供相互融资机会和控制权。此平台多次崩盘,造成被告资金损失严重。不当得利有三个法律构成要件。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一方受利益,被他方损害。原告是自愿通过“3M”网络金融互助社区平台向被告汇资金,是按平台自动配对后汇款的,原告没有损害,被告收到资金,全部转出,没有受利益。另外,原告在诉讼中称,错误的多输了一个“0”,只是原告自己的一种说法,不符合“3M”网络资金平台操作的规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本不相识,但同为“3M”网络金融互助社区平台会员。“3M”网络金融互助社区平台就是为会员之间提供一个相互融资的机会和渠道。会员彼此之间互不相识,通过该平台自动配对后,出资方可向需要资金方提供资金借贷帮助。原告在该平台上的使用名称为“紫罗兰”,被告在该平台上的使用名称为“卫红”。2016年2月26日因“卫红”需要资金方提供资金借贷帮助1000.00元,故而原告“紫罗兰”依据平台提供的交易,向“卫红”即被告本人提供1000.00元资金援助(即借款),原告“紫罗兰”通过个人的支付宝账号向“卫红”指定的个人账户付款时,由于误操作,多输了一个“0”,将1000.00元错误的输入10000.00元。原告随即通过被告的两部手机号:1384894****、1594734****与他联系,要求返还多支付的9000.00元,但末果,故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返还多支付的90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原被告的陈述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一、原告给被告打款的证据,即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证明原告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向被告张亚洲个人银行账户付款1万元;

二、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业分行营业户(历史交易明细账),证明原告向被告转入人民币1万元,其中有1千元是本案的关联金额,9千元是不应支付款项;

三、是支付宝的付款凭证,证明对方实收原告打款1万元;

四、是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开具的证明,证明原告不慎用支付宝转账对方银行卡,将1千元错转为1万元,证明本案被告是该款接收人,付款人的身份证和银行账号与原告相符;

五、是邮政储蓄逻辑集中系统查询记录,证明被告的银行卡号持有人是张亚洲。第二组、一、是3M平台原被告之间的交易记录,交易显示卫红,即被告提交的资金帮助是1000CNY,原告提供的援助也是1000CNY,显示申请人的姓名是张亚洲和银行账号,提供帮助人是原告赵云;

二、是双方订单号、电话号码、银行账号和交易记录,2016年2月28日6点16分;

三、该平台中原告向被告提出因为操作失误将1000.00元误转成10000.00元的交易记录;

四、是赵云的真实姓名,即支付宝账号的查询记录是赵云;

五、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交易记录,是用过3M平台,显示向张亚洲付款1万元;

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交易记录。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的帮助金额是1千元,而原告向被告错误了输入了1万元,多输入了9千元。第三组、十份证据都是原告向被告索要多要的9千元的聊天记录。第四组、八份证据是说明3M平台定的游戏规则,核心问题第一是双方并不认识对方,但是身份和银行卡号都是真实的,第二,通过平台自动配对,由汇款人和收款人自行配对,第三,双方达成了交易意愿,原告按照对方的要求打款,第四,原告给被告打款1万元,其中1千元进入运作,有9千元进入了被告个人账户由被告个人使用。第五组、四份证据,证明个体户机读档案资料,即被告经营的店登记注册人刘亚梅等,这四份证据证明张亚洲是实体店的经营人,也是本案的被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多收取原告所支付的9000.00元,构成了不当利益,依据法律规定,其所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亚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赵云不当得利款9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张亚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对本诉提起上诉的,应交纳上诉费25.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判员  闫福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包之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