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6)0525民特16号申请人冷春青,男,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人杨学平,男,汉族,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冷春青与申请人杨学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张春刚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冷春青与申请人杨学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经八仙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杨学平于2016年6月8日前向申请人冷春青偿还借款2850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