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法执字第1201号
申请执行人:李清华,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邹长来,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李清华与邹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清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春来
代理
审判员 赖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裕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