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执414-2号

上蔡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与李群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蔡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李群彦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414-2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节玉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群彦,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一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群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群彦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群彦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群彦以吴福妮名义在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环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贾桥分社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鹤亭

审判员  冯华彬

审判员  张志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豪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