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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刑初296号

彭冰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行医
当事人
彭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刑初29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冰,曾用名彭小峰,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中专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6)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冰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冰在明知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涡阳县涡北街道洼张行政村彭渡口自然村的家中经营诊所,并对外从事诊疗活动。被涡阳县卫生局行政部门分别于2012年12月31日、2015年9月14日作出两次行政处罚,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彭冰再次在其位于涡阳县涡北街道洼张行政村彭渡口自然村自己家中经营的诊所内从事诊疗活动时,被涡阳县卫生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明、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案件调查报告,证人宋影、苏翠平、彭张氏、张俊芳的证言,现场勘验材料,涡阳县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冰在明知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彭冰具有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冰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李春杰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尹灵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