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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第215号

廉小涛与贾小文、李西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廉小涛,贾小文,李西川,河南兴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第215号原告廉小涛,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梨花,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小文,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兆斌,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西川,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兴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太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廉小涛诉被告贾小文、李西川、河南兴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范 鑫

审 判 员  姜甜甜

人民陪审员  李静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薛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