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第215号原告廉小涛,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梨花,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小文,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兆斌,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西川,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兴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太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廉小涛诉被告贾小文、李西川、河南兴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范 鑫
审 判 员 姜甜甜
人民陪审员 李静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薛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