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3086号原告徐义德。被告王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义德与被告王学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义德于2016年6月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徐义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衡晓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