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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3086号

徐义德与王学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义德,王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3086号原告徐义德。被告王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义德与被告王学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义德于2016年6月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徐义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衡晓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