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兰,女。被执行人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洪兰申请执行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红民保字第5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刘洪兰名下的3号楼3-3-03191予以查封。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洪兰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刘洪兰名下的3号楼3-3-03191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