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1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李德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朝科,该局法制股股长。被申请执行人于小江,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工商处字【2015】7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小江罚款2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于小江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服装经营活动,其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法行为,西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5】7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工商处字【2015】7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小江罚款2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田金焕
审判员 葛爱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翟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