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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行审57号

西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于小江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小江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1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李德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朝科,该局法制股股长。被申请执行人于小江,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工商处字【2015】7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小江罚款2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于小江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服装经营活动,其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法行为,西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5】7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工商处字【2015】7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小江罚款2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田金焕

审判员  葛爱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翟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