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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4562号

丁学艳等与续学会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丁学艳,李振平,李俊玲,索冠勤,丁景珍,续学会,殷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562号原告丁学艳,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原告李振平,女,1960年4月26日出生。原告李俊玲,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原告索冠勤,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原告丁景珍,女,1954年2月3日出生。被告续学会,女,55岁。被告殷勇,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学艳、李振平、李俊玲、索冠勤、丁景珍与被告续学会、殷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学艳、李振平、李俊玲、索冠勤、丁景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续学会、殷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学艳、李振平、李俊玲、索冠勤、丁景珍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