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562号原告丁学艳,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原告李振平,女,1960年4月26日出生。原告李俊玲,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原告索冠勤,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原告丁景珍,女,1954年2月3日出生。被告续学会,女,55岁。被告殷勇,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学艳、李振平、李俊玲、索冠勤、丁景珍与被告续学会、殷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学艳、李振平、李俊玲、索冠勤、丁景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续学会、殷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学艳、李振平、李俊玲、索冠勤、丁景珍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欢 来源: